“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涉及現行法律中的五個條文,聚焦重點液態食品運輸安全與嬰幼兒配方食品監管兩大突出問題,采取“小切口”模式,守牢安全底線。一起來看!

01聚焦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
同一輛油罐車既載煤制油,又載食用油……不知大家是否記得,去年夏天,這樣一則新聞引起網絡平臺熱議,混裝運輸的行為引發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擔憂。
注意了,關于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監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第四十一條增加了四款,在第一百三十二條增加了三款。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對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實行許可。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從事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應當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專用運輸容器、作業人員和管理制度等,依法取得準運證。
二是明確發貨方、收貨方、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義務。規定發貨方、收貨方應當履行法定的查驗、核驗義務,承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運輸容器顯著位置噴涂食品專用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運輸容器并及時清洗,嚴禁裝運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質。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證等單據。
三是明確有關配套制度要求。規定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的具體管理規定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液態食品目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四是明確相應法律責任。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要求進行重點液態食品散裝運輸,未取得準運證從事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記錄、運輸容器清洗憑證等單據,以及未履行重點液態食品道路散裝運輸相關查驗、核驗義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02聚焦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監管
嬰幼兒配方液態乳又被稱為“水奶”,因為能夠開蓋即飲,非常方便、容易攜帶,近年來受到部分“寶爸”“寶媽”的喜愛。然而隨著市場需求的越來越大,一些食品安全問題也逐漸顯現。
注意了,關于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監管,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增加相關規定,明確將“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納入注冊管理,與“嬰幼兒配方乳粉”實行同樣的注冊管理、生產等要求,有關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違法生產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注食品安全,守護你我舌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條就已經明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代表著所有食品相關行為都必須以安全為首要前提,任何危害健康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四個最嚴”原則,更是彰顯了國家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零容忍態度。
借此機會我們也講幾個
與“舌尖”息息相關的
普法小知識
(1)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和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
(2)消費者損失賠償首負責任制內容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3)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