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繼承有關的法律問題
長期以來都是法律熱點
遇到糾紛時,該如何解決?
我們找了三種特殊情況
希望對您有幫助

未出生胎兒享有繼承權嗎?
還未出生的胎兒
不會走路也不會說話
他/她也能享有繼承權嗎

李某與妻子王某結婚后已經育有一子,然而在王某懷有二胎時,李某卻因病去世。更讓人難過的是李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認為,胎兒尚未出生,因此不能享有繼承權,主張遺產由李某的直系親屬分配。雙方爭執不下,最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李某去世時,王某懷有的胎兒雖未出生,但只要其出生時為活體,即可享有繼承權。法院通常會根據胎兒的實際情況,為其保留相應的遺產份額,待其出生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管理。
“孩子還在肚子里就不能繼承……”這是許多人腦中的舊觀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里已經明確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注意,為胎兒保留特定份額,不僅是法律規定,也是對生命的一份敬意。如果發生糾紛,最好是能和平協商,必要時請拿起法律的武器。
偽造遺囑能“瞞天過海”嗎?
遺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可如果遺囑是偽造、篡改的
這樣做會有什么后果呢

老夏育有兩子,其中小兒子因腿部殘疾一直居住在家,沒有其他生活來源。老夏去世后,大兒子拿出一份聲稱是老夏生前立下的遺囑,要求將遺產中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小兒子得知情況后非常震驚,將哥哥訴至法院。庭審過程中,大兒子見事情敗露,便承認遺囑是自己偽造的且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意。然而,大兒子偽造了遺囑的行為,致使小兒子無房居住、生活困難,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從而喪失繼承權!
偽造、篡改遺囑后果嚴重,既侵犯了被繼承人處分自身財產的權利,也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無人繼承的遺產咋處理?
去世后無人繼承
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最后該如何處理呢

趙女士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不少遺產,可她的父母之前已經去世,她自己也無配偶、子女,沒有兄弟姐妹,沒有訂立遺囑。處理完后事,趙女士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等共9人對簿公堂要求分割趙女士的全部遺產。這些叔姑舅姨們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但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110余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20%份額,其余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同時,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明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所以,趙女士的叔姑舅姨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都能分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法院根據扶養的程度來判斷,并沒有達到完全意義上的依靠某一名親屬生活的程度,所以將遺產中的相對較少的部分,如銀行存款及保險權益由趙女士的親屬來繼承,而趙女士的房屋則收歸國家用于公益事業。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